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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2014年04月25日 00:00 来源:财政部网站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的规定。

关键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作者简介:

  财社[201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的规定,现对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3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原有120元的补助标准不变,对20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安排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

  二、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2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90元左右。个人缴费应在参保(合)时按年度一次性缴清。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按要求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各级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的征缴力度,确保个人缴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大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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