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研究以一项真实的项目调查为例,以探讨学术制度变迁下学术人员的行动逻辑为议题,阐释了如何使用多案例研究法来修正西方理论框架并探索理论中国化的路径。
关键词:理论框架;多案例研究;制度变迁;行动逻辑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陈先哲,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广州 510631
内容提要:本研究以一项真实的项目调查为例,以探讨学术制度变迁下学术人员的行动逻辑为议题,阐释了如何使用多案例研究法来修正西方理论框架并探索理论中国化的路径。研究以“制度-行动”的经典制度理论框架为基础,对三所不同类型大学及其青年教师进行田野调查,在类型比较和理论对话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面向本土的“制度供给-制度认同-行动选择”的新理论框架,并通过多案例研究发掘出各级结构之间的逻辑关联及情境化意义。研究指出,多案例研究法对西方理论框架中国化具有重要意义,并在此过程中发展理论并生产出“地方性知识”。
关 键 词:理论框架 多案例研究 制度变迁 行动逻辑
标题注释:本文系2014年广东高校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特色创新类项目“基于制度视角的广东高校青年教师学术发展研究”(2014GXJK029),2013年度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青年课题“行动者网络理论视角下的高校青年教师教学发展路径研究”(EIA130417)的部分成果。
我国的教育科学研究乃至范畴更大的社会科学研究,曾有将西方经典理论奉为圭臬的时期。但随着近年来我国学术研究的发展进步,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学术话语体系便被提上议程。当然,在此过程中,仍然不可忽视西方经典理论的力量,尤其是通过与中国本土经验的连接来推动西方经典理论的本土化,更有利于中西人文社科的交流与对话。
案例研究作为一种代表性的社会科学研究范式,一直致力于对生产或发展理论做出尝试,但也常常面对各种质疑的声音。质疑者通常认为,案例研究主要是指仅限于少数个案的研究,所得结论具有特殊性,不具备推广的说服力。对于这种质疑,费孝通先生和布洛维(Michael Burawoy)都有很好的回应,并分别在研究方法上做出了很好的实践回应,比如费孝通先生的类型比较法和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法。尤其是费孝通先生的类型比较法,对理论的生产与发展已经形成了独到的见解和实践策略,可以说是案例研究中很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在社会科学领域,类型比较法通常也称多案例研究,是相对于单案例研究而言的。而且,学界普遍认为,对于单案例研究法,从多个案例中推导出的结论往往被认为更具说服力,因此整个研究就常常被认为更能经得起推敲而更趋于接近整体。[1]
罗伯特·K.殷(Robert K.Yin)曾提出,在多案例比较中,首先要建构合适的理论框架,其次在案例挑选时,挑选出来的案例要么能产生相同的结果(逐项复制literal replication);要么能由于可预知的原因而产生与前一研究不同的结果(差别复制theoretical replication)。如果所有的案例都与事前提出的理论假设相符合,那么这些案例合在一起就能很有说服力地证明最初提出的理论假设。假如某几个案例的结果呈现相互矛盾之处,那么就应对最初的理论假设进行修改,然后再用另外几个案例,对修改后的理论假设进行检验。这一过程与科学家们处理几个相互矛盾的实验结果时所采取的方法是一样的。[2]费孝通先生关于“云南三村”的研究可称得上多案例研究的典范:在此之前他已从“江村经济”的研究中得出一定的结论——传统手工业的崩溃和现代工商业的侵入导致了土地向离地地主的集中;为了在更大范围和更广的类型中检验这个理论是否成立,所以和他的学生进一步研究了不同于“江村”的三个内地村庄,也即“云南三村”。他将个案视作基于主要相同条件所形成的某种类型的代表,希望通过“类型”比较可以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他希望通过对不同类型社区的比较来“逐步接近”认识中国和推进理论的完善。[3]
本文以一项真实的项目研究为例,以探讨学术制度变迁下学术人员的行动逻辑为议题,阐释如何使用多案例研究法对三所不同类型的大学及其青年教师进行田野调查。在此研究中,通过借鉴适切的理论框架,再通过个案与理论的对话建构假设性理论框架,接着通过个案与个案的比较对这个假设性理论框架进行进一步修正,在发掘各级结构之间的逻辑关联及情境化意义的基础上实现理论框架的重构。笔者试图探讨多案例研究法对发展和修正西方理论框架并实现理论中国化的策略和意义,探索中国学术话语体系创新的一种可能方式。
一、研究议题与理论选择
在过去十几年间,我国的学术制度正经历着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这个动态的过程处于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之中,并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波澜壮阔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推行“985”、“211”工程,向“建设高水平大学”的目标进发,并引发了学术“与国际接轨”的需求。而此时的西方学术治理模式也正“由相对散漫的政校联盟或合作伙伴关系,学术与政治的相对各行其是,转向了政府以放权为名而行加强控制之实,即以财政紧缩手段来强化问责的治理模式”。[4]我国学术“与国际接轨”的需求正好与此趋势对接,学术制度变迁亦由此引发。2003年北大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提出以及引发的学界大辩论被很多学者视为我国这个时期学术制度变迁开始的标志性事件。尽管当时作为导火线的大学教师聘任制度只是学术制度的一部分,北大改革最后也似乎不了了之,甚至当时有论者认为“这是一次不完全的学术制度变迁,是一次失败的改革”。[5]但如今再回顾此事件,我们便得以发现:尽管辩论双方早已偃旗息鼓,北大方案也并未全盘实施,但显然并未意味着此次学术制度变迁的失败。真实的现状是,在这十余年中,北大方案的重要精神内核甚至操作细则已悄然在全国各大高校安营扎寨,当时“大革命”式的激烈对阵已改为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并取得了更大范围且更为深入的进展。以激励学术产出效率为目标、以科研量化评价为手段的学术制度已经全面占据主导地位,深刻影响着我国大学教师的准入、聘用、考核、升迁等学术发展过程。
时至今日,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场学术制度变迁、这场学术制度变迁是已然完成还是事业未竟、它的发生对身在其中的行动者群体的行动产生了什么影响?这显然是个兼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议题。而要更深入地探讨这个议题,必须同时对身处其中的行动者群体予以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学术制度变迁的历程,也正是我国青年学术人员急剧扩张的时期。因为近十年来,由于高等教育扩招带来的师资紧缺,大量的年轻人作为新鲜血液被补充到大学教师队伍中。如今,我国40岁以下的大学青年教师的比例已超过60%,这个群体已经非常庞大,已然成为我国高校学术人员的主体。而且因为青年教师正处于学术成长期,很少有人能够超脱于学术制度行事,属于学术制度变迁中的一个典型行动者群体。因此,我们的研究议题可以更进一步具体化,即研究我国学术制度变迁对大学青年教师学术行动的影响。
确定研究议题后,还需要寻找合适的理论支撑。如何解释制度与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制度分析的经典问题。近几十年来,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在西方学术界的影响力最为深远,横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新制度主义被划分为很多流派,最为常见的是三分法——分为“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6]但最为根本的划分,是分为两种相互对立的流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流派以制度为中心,认为制度变迁引发行动者的行动选择;自下而上的流派则以行动者为中心,认为行动者的行动引发制度的变迁。林毅夫曾汲取拉坦、诺斯的理论精髓,结合中国的国情,将制度变迁科学地分成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指出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更替以及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个人或群体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7]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很好地阐释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制度分析流派研究旨趣之间的分野。
对任何理论流派的选择,最重要的是能够对具体环境和事件具有足够的解释力和适切性。在中国的特定场域中,体制相对集权,文化是相对讲究服从权威,因此研究中国的制度问题,自上而下的理论流派可能更具有解释力和适切性。自上而下的理论流派通常采取的理论框架就是“制度-行动”,将个体行动作为制度下的一种结果来考察,着重于分析制度如何激励行动者产生行动。这个框架根源于涂尔干所开创的结构功能主义传统,尤其重视制度的重要性,坚持“制度中心论”,认为制度决定行动者的行为和结果。另外,对于具体研究的契合度来说,本研究议题具备了制度分析的两个典型要素——有典型的制度变迁、有典型的行动者群体,因此,“制度-行动”的理论框架应当是较为适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