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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转设倾向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基于三个案例的调查研究
2015年06月03日 12:38 来源:《教育发展研究》2015年第05期 作者:于光辉 字号

内容摘要:由普通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近年来呈现较为明显的转设倾向。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视角,通过对三个案例的调查研究发现,政府政策推动、无形资产专有性降低、双方合作交易费用增高以及由母体学校品牌创造的准租减少,是影响独立学院转设倾向的主要因素。基于此,政府应加强对独立学院转设问题研究的引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以保障各相关方的利益,促进独立学院合理分流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独立学院;转设;资产专有性;交易费用;准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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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由普通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近年来呈现较为明显的转设倾向。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视角,通过对三个案例的调查研究发现,政府政策推动、无形资产专有性降低、双方合作交易费用增高以及由母体学校品牌创造的准租减少,是影响独立学院转设倾向的主要因素。基于此,政府应加强对独立学院转设问题研究的引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以保障各相关方的利益,促进独立学院合理分流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独立学院 转设 资产专有性 交易费用 准租

  独立学院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种新兴教育组织,由普通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模式是其中一种典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合作双方的关系即独立学院合作关系的继续与终止一直是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在政府政策的推动和许可下,独立学院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转设倾向。独立学院作为合作组织,是母体学校和投资方通过办学协议来举办的,转设则意味着合作办学契约的终止。合作过程为什么会出现转设倾向,除了政策原因之外,什么因素影响了双方的合作稳定性,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本文通过三个案例,以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为视角,从合作双方以及独立学院本身发生的交易费用和双方投入资源的准租、资产专有性的变化入手,考察独立学院转设倾向的缘由。

  一、研究设计

  1.理论框架与研究假设

  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视角看,母体学校和投资方为举办独立学院签订了初始契约(协议),以保证各方的权利,明晰各自的义务,维持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在理想情况下,各方只要按照合同行事,独立学院组织就会保持相对稳定。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备性以及合作环境的不确定等因素,契约存在不完备性,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并不能在契约中完全明晰,契约的这种不完备性降低了合同对各方的约束性,当出现新问题或面对利益争夺点时,原始契约如果不能发挥约束作用,合作各方可能陷入重新谈判,合作关系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导致合作关系的瓦解。基于此,本文以相关文献的理论成果为基础,选择准租和交易费用、资产专有性三个概念作为理论工具,针对校企合作型独立学院的转设倾向研究形成如下研究假设:

  (1)假设一:投入资源的资产专有性变化将影响校企合作双方的态度和谈判地位

  合作源于双方拥有的资产专有性资源。有学者认为,人们之所以要创造企业(或组织),并且企业能够存在与发展,无非是这种组织能够创造大于每个成员单干的收益(或保留收益),因此,企业的本质和核心内容是关于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问题,分享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基础是资产专有性。[1]所谓“专有性”资源,是指这样一些资源,一旦它们从企业中退出,将导致企业团队力下降、组织租金减少甚至企业组织的解体;或者说,“专有性”资源是一个企业或组织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基础,它们的参与状况直接影响组织租金的大小或其他团队成员的价值。资产的专有性构成企业谈判力的基础。专有性资产是特定技术和特定市场条件下的产物,随着技术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资产的专有性也就会发生变化,即合作双方相互依赖程度发生改变,进而可能导致双方合作意愿和重新谈判地位的变化。因此,观察合作双方投入组织资源的资产专有性变化程度,有利于理解合作双方的合作状态变化。

  (2)假设二:校企合作型独立学院转设倾向与其存在的交易费用变化有关

  科斯在首次提出交易费用理论时发现,真实世界里的市场机制并不免费,交易费用为正,而“企业”组织的出现正由于节约交易费用而存在。以后众多学者进一步验证了这个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观点,即组织契约的形式、内容与执行过程都因交易费用而异;也就是说,交易费用决定了契约的选择,总体上契约的选择遵循交易费用最小化。[2]从另外角度上说,对于一个组织契约,起初选择一定的形式和内容,是基于交易费用最小化考虑的,在执行过程中假如交易费用发生了大的变化,契约形式的这种选择基础则不再牢固,契约主体有可能选择新的契约内容和形式。因此观察交易费用变化是解读契约方之间是否愿意继续执行契约的重要指标。

  (3)假设三:校企合作型独立学院转设倾向的产生与其存在的准租及其变化有关

  人们之所以要创造企业或组织,无非是因为这种组织能够创造大于每个成员单干的收益(或保留收益),即创造更多的准租金。对于准组和可挤占准租,克莱因等人将其定义为:“假定某资产拥有者将某一资产租给另一个人,那么这个资产的准租金即是残值与其价值之差。这里的残值即该资产用于次佳用途的价值。潜在的准租金,如果有的话,就在其价值与其次优用途的差额之中,即专用性可挤占准租金的一部分”。[3]简单地说,准租就是一项资产的最优用途与次优用途的价值之差。但准租是合作关系的“双刃剑”,它一方面是维持合作稳定的因素,合作双方之所以合作,就在于通过合作以后能获得比单独一方更多的利益即准租,另一方面是引起各方争夺的原因。[4]当一项投资确定及其准租金产生之后,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变成现实,防止机会主义主要有两个解决途径:一是纵向一体化;二是长期契约。可挤占准租在合作的契约分析中具有特殊的意义。作为自利的经济主体,对可挤占准租的侵占与争夺影响着合作双方的稳定性。准租及其变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冲突,也是理解合作关系稳定性的重要因素。

  2.研究方法和资料搜集

  本研究采取文献分析和案例调查的研究方法。以调研的三个案例为样本,使用文本分析、访谈调查、实地研究等手段,搜集案例相关的文献和文本资料,包括案例在合约签订过程中留存的有关文本性资料。访谈来自母体学校、投资方和独立学院相关知情人员,实地了解案例的基本情况和具体实施状况,包括董事会的运行及人员构成、财务的管理、人事的管理、院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产生、教学情况及师资的来源、招生情况、学院的发展情况等等,本研究使用的数据均来自于这些资料。

  3.案例的简要描述

  案例1:Y大学W学院,成立于2003年,由省属本科学校Y大学和某民营公司合作举办,至2013年学生规模已达万人。合作过程几经挫折,主要矛盾集中在领导班子人员更换等人事问题以及管理费拖欠问题。在五年过渡期未来发展方向问题上,投资方主张转设,母体学校因诉求未来收益希望继续举办,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2:L大学Q学院,创建于2004年,由民营教育集团公司在正准备筹建的专科学院基础上与L大学合作举办,至2013年学生规模一万多人。办学伊始双方就冲突不断。投资方认为母体学校对学院建设发展没有尽到应尽责任,拒绝按原合约约定的比例支付高昂管理费用,并逐渐全面接管了学院管理。在转设问题上,投资方一边等待观望,一边加大学院投入,积极做好转设准备。

  案例3:H大学X学院,创建于2005年,由部属院校H大学与J公司合作举办,2010年在校生八千多人。合作办学期间,双方不断产生摩擦,院长频繁更换,母体学院也未能及时拿到合约中规定的管理费。2010年,在H大学提议下,双方达成协议,H大学退出合作,学院转设为民办学院。

  二、研究内容

  1.制度背景的考察: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

  独立学院的产生发展经历了先自发后规范的过程,政府政策也从观望、认可到逐步规范,考察发现,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推动是引发独立学院转设的重要制度背景和影响因素。2006年,教育部颁发《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提出“独立学院视需要和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可以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这是国家首次提出独立学院可以向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转变的政策依据。2008年,教育部第26号令即《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要求,“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2009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编报省级〈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提出了五条要求八种情况,包括考察验收、暂缓验收、转成民本、转成民专、终止办学、数校合并、并入公办、新设学院,此通知要求按照《办法》规定,提出每所独立学院具体的工作意见和进度。

  在上述政策意见中,尽管转设并非独立学院唯一出路,即非强制性,但明显具有引导和鼓励推动作用。在考察中发现,在26号文下达很长时间之内,很多实践者和学者理解政府意见只有“撤、并、转”,转设是独立学院未来发展的终极出路。尽管教育部有关领导后来重新解释独立学院仍可作为长期存在的组织形式,但“转设”明显已经成为举办者们为独立学院未来发展考虑的重要选项之一。对大多数独立学院合作者而言,这些政策还意味着:一是继续举办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提高,需要继续加大投入,对准租等原有预期产生一系列影响,后文将专门阐述;二是由于原有办学合同鉴定在26号文出台之前,很多内容不符合其意见精神,双方需要就原有协议进行变更。这些任务的完成均需要合作双方重新谈判,然而重新谈判不可能一帆风顺,当遭遇困境时,转设自然成为选项。也就是说,政府政策中对转设道路的明确,不仅指明了独立学院未来发展的一条出路,还提供了合作双方难以达成协议时的一种退路选择。因此,对于独立学院转设倾向,政府政策无疑是首要的影响因素,其具有一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2.合作双方投入资源的资产专有性变化

  在合作型独立学院中,母体学校投入的资源主要是无形资产,投资方投入了有形资产。在办学初期,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高度相互专有,即具有高度的相互专有性,两者相互妥协,共同分享租金。这是因为,从背景来看,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步伐加快,但“穷国办大教育”的现实,政府财政无法投入大量资金扩大公办高校的优质资源;与此同时,由于制度环境、民间意识和民办学院本身存在的问题等各方面因素,民办学校步履艰难,优质教育资源紧缺与大量需求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而对于教育组织而言,由于教育的复杂性,尤其是教育服务的考核度量以及监督的困难性,学生及家长与学校之间信息高度不对称,声誉是教育组织赖于生存的重要机制,母体学校拥有的无形资产,相对而言在市场上则是一种良好的声誉符号,对学生及社会意味着成熟规范的办学经验,教育教学质量能有所保障,信任度较高,文凭中拥有的母体学校的名称或者前缀,在劳动力市场上与民办学校相比也容易被认可。在这样的背景下,不管投资方拥有或投资的教育有形资产,还是母体学校优质资源以及相应的无形资产,在教育市场上都是稀缺资源,因此都是资产专有性资源。通过考察发现,这两种不同资源的资产专有性在办学进程中会呈现不同的变化,即母体学院投入无形资产的专有性呈现下降趋势,而投资方投入有形资产的专有性呈现上升趋势。

  (1)母体投入无形资产的专有性呈下降趋势

  母体高校投入独立学院的无形资产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类:一是冠名的品牌声誉;二是知识产权,包括办学理念、管理经验、教学计划等;三是教育资源,包括师资、设备、图书资源等;四是因母体高校举办政府赋予的本科办学特许权。现实中,母体高校对独立学校投入无形资产的资产专有性并不是始终不变的,上述无形资产的价值随独立学院的办学时间和发展壮大而发生变化,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首先,就母体高校的冠名品牌来看,随着劳动力市场和生源市场信息的逐渐对称,品牌发挥的效用减弱。以“T大学W学院”为例,在办学初期,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T大学W学院”市场信号几乎等同于“T大学”信号,这时,品牌对独立学院的效用价值是最大的。但随着时间的延长,特别是在政府的统一要求下,独立学院逐渐颁发自己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市场信息逐渐对称,“T大学W学院”逐渐区别于“T大学”而慢慢成为一个独立的整体信号,人们不再把两者等同起来,这时,品牌价值下降(需提醒的是,一般情况下,除非“T大学W学院”办得比“T大学”更好,这时品牌的价值还是存在的,也就是说,“T大学W学院”在市场上有了“T大学”的冠名总比只是“W学院”价值要高一些)。其次,就知识产权、教育资源等价值来看,随着独立学院按照政府政策的要求逐渐实现六个“独立”,教学及管理水平逐步正规化,以及独立学院自有教学队伍的不断扩大,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和图书逐渐完善,独立学院母体高校无形资产的价值效用减弱。也就是说,离开母体高校的支持,独立学院教育教学管理也能够逐渐正常运作。再有,随着独立学院办学实力增强,在政府的推动和许可下,开始获得颁发本科学历、学位的资格,母体的文凭及学位对独立学院已没有太多意义(学位学历因为冠名还存在一定价值),独立学院自身将获得本科教育的特许权,此时转设后也可以直接进行本科层次办学。以三个案例学院为例,2008年均获得颁发本科学历资格,2012年均通过省级政府评审,获得了独立学院学位授予权。尽管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担心,但总体上波澜不惊,在学院招生和学生稳定方面并没有受到大的影响。

  由此可见,母体高校的无形资产价值已经逐渐减弱,其下降程度取决于以上方面的进展程度。这意味着,母体高校无形资产对独立学院资产专有性降低,独立学院自身积累了一定资产专有性,使得独立学院对母体的依赖性降低。需要关注的是,独立学院自身逐渐积累的资产专有性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正是母体高校过去办学历史发挥了作用,即相当一部分是母体无形资产培育的(包括有形资产的作用),不论自身品牌还是教育教学管理资源,以及本科教育教学许可权,都蕴含了母体高校无形资产的价值,只不过载体发生了变化。这一点不太容易让人认识到,比如有的独立学院通过改名转设后,不再支付品牌使用费就一转了之,实际上母体是受损的。当然,如果母体高校已经通过某种名义提走全部应得费用则另当别论。在实际的办学契约文本观察中,这一点是比较模糊的,使用的管理费形式或无形资产使用费都没有很好地定义,容易产生异议。

  (2)投资方有形资产的专有性呈上升趋势

  投资方对独立学院投入的有形资产包括土地、校舍以及图书设备等实物资产。从办学过程看,随着投资方投入不断加大,有形资产的价值逐渐增多,独立学院自身品牌声誉逐渐与有形资产融为一体,离开有形资产,办学是无法进行的,尤其是学生规模不断扩大,需要独立学院不断加大投入建设自有办学条件,单靠共享母体学校的资源办学也无法进行。同时,由于有形资产对独立学院自身人力资本具有抵押作用,也就是说,母体高校不太可能收留独立学院自有的师资和管理资源,以及由于无形资产的无形性和依附性,独立学院自身形成的品牌等无形资产形式上附着于投资方的有形资产,不容易分割开来。以W学院为例,在办学初期仅700名学生的情况下,没有投资方建设的校园,利用母体学校的原有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是完全可以的。但5年之后,学院规模发展为近8000人,投资方有形资产投资数额已近4亿,假如抛弃替代投资方这些有形资产另起炉灶,在市场上并不是容易的事情。此时,不论母体学校投入的无形资产欲发挥作用,还是独立学院自身积累的人力资本和无形资本,对有形资产的依赖都大大增加。因此,投资方投入的有形资产在独立学院的价值增大,特别是如果事前母体已经将应得的费用全部提走后,独立学院自身具有的人力资本和成长起来的无形资产,实际就依附在投资方的有形资产之上,甚至在谈判的表现形式上成为投资方独自拥有的资产,因此,有形资产的资产专有性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

  在调查中发现,双方资产专有性的变化表现在在谈判桌上,就是双方的谈判地位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某种程度上说,投资方变得越来越有底气,对母体依赖程度从时间上呈减小状态,违约机会主义发生的可能性增加。比如,在许多案例中,管理费的拖欠均是母体学校很头疼的问题。而转设即离开母体学校独立办学,已经成为投资方考虑的选项,什么时间转设以及怎样转设,只不过是谈判时机选择问题。

  3.合作双方办学交易费用的变化

  对于交易费用的类型,威廉姆森归纳为事前与事后两大类。所谓事前的交易费用是指签约、谈判、保障契约等成本,也就是达成合同的成本,而事后的交易成本包括:一是适应性成本,指签约双方对契约不能适应想退出契约关系所必须付出的成本;二是讨价还价的成本,指两方为调整适应不良改变契约条款而付出的谈判成本;三是为解决双方的纠纷与争执所付出的第三方费用;四是约束成本,即为确保交易关系长期化和持续化所必须取信于对方的成本。对于交易费用发生的原因,威廉姆森认为,是来自于人性因素与交易环境因素交互影响下所产生的市场失灵现象,造成交易困难所致,指出了六项交易费用来源:有限理性、投机主义、不确定性与复杂性、少数交易、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气氛。[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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