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有媒体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同理,你工作的企业如果连一毛钱的网络红包预算都没有,你还用操心税多税少?
关键词:红包;网络;征税;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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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消息显示,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目前,该通知尚未通过国税总局官网发出。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正式到来。
在“互联网+”的语境下,眼瞅着,免费转账没了、抢个红包也要交税了,网友于是惊呼:财税政策若偏好雁过拔毛,我们再也不能好好玩耍了。这样的抱怨,当然有非理性的情绪表达,但背后的担心,是忧虑税收政策对于网络生活的“新常态”过于锱铢必较,亦是害怕如箭在弦的网络红包征税细则误伤了网民的合法权益。
有关网络红包这件事,有两个判断是板上钉钉的:一是作为顶层设计,必须关注这个领域。根据腾讯公布的数据,今年2月18日至23日的短短6天,用户总共发送了32.7亿个红包,这其中,企业营销性质的占了相当一部分。发红包这件事,如果只是合法合规地玩玩,倒也没什么可说,但如果暗度陈仓、甚至作奸犯科,好好的菜刀恐怕就成了作案凶器。浙江警方近日经过一个月侦查,破获了一起“微信代发红包”形式的特大赌博案件,涉及国内十多个省、市,甚至还有国外几个城市,涉嫌赌资超过千万。个案虽不是普遍现象,但“红包”背后的乱象,也不能不被职能监管所警惕。
二是企业红包与个人红包性质迥异,最起码企业批量发出的红包没有避税的理由。此前,腾讯的马化腾曾表示,B2C的红包,比如腾讯在今年央视春晚发放的红包是要纳税的,发放5亿元红包有1亿元是用来交税的,也就是20%。此外,江苏一家企业因在一档电视节目中现场派发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主动向当地地税局缴纳了75万元“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显然,20%的税率,所依据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的要求。有企业率先垂范,有国税总局明确表态,情理法理而言,企业类的“红包税”,显然只是在等靴子落地的时间而已。
不过,就算红包税不得不收,恐怕也不能以粗暴的“应收尽收”逻辑,在天下红包身上刮一层皮。一方面,就算对企业来说,在7%左右的经济增速之下,大多日子过得也是勉勉强强,此时,网络红包作为不少中小、乃至小微企业的创意营销手段,起码该给这种商业模式一定的“宽容空间”。适度放水养鱼,总好过急切地涸泽而渔。另一方面,理论上说,网络红包的征税对象应该是抢得红包的用户,如果几毛几块钱都要征税,恐怕征税成本要大于收益,稽查起来也会遇到技术难题。但如果“谁发红包谁交税”,法理上说不通不谈,假设其税率并不低的话,那么,红包营销或许要成为不少企业难以承受之重,互联网思维也要被征税的稻草压垮了。更重要的是,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税——这不仅是情理之中的事,也契合现行税法的谦抑精神。
或许就像网友调侃的,带薪假都没有,“周五下午+双休”的小短假只能是纸上谈兵。同理,你工作的企业如果连一毛钱的网络红包预算都没有,你还用操心税多税少?
(作者为资深评论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