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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活动范畴认定的展望
2016年05月18日 09:0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俞祖成 字号

内容摘要:为此,正如清华大学王名教授所指出的,有必要在“总结分析近年来在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公益认定上的经验”的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国际上公益认定的各种有效做法及其相关制度安排,尽快建立中国特色的慈善组织认定机制”。在日本,以《有关公益社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的认定等之法律》(以下简称《公益认定法》)为例,它采取“尽可能穷尽列举”之方式,明确规定多达23项的“公益目的事业”,即所谓公益活动(慈善活动),具体包括。通过这种接近完全列举的方式,《公益认定法》成功地将日本社会中几乎所有涉及公益的活动都纳入法律规定范畴,从而为公益法人的认定奠定了前提条件。

关键词:公益活动;慈善活动;公益认定;慈善组织;法律;公共卫生;立法技术;借鉴;日本;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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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中国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慈善法》已构建起我国慈善事业的整体制度框架,其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值得我们高度评价。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接下来需要抓紧制定《慈善法》的配套规则、规章和政策措施,以确保法律规定的制度和要求落实到实处,努力开创以法促善、依法行善的新局面。其中,有关慈善组织(包括新设组织和存量组织)认定标准的制定工作无疑是重中之重。为此,正如清华大学王名教授所指出的,有必要在“总结分析近年来在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公益认定上的经验”的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国际上公益认定的各种有效做法及其相关制度安排,尽快建立中国特色的慈善组织认定机制”。鉴于此,笔者结合邻国日本的相关经验,就中国慈善组织认定标准中有关慈善活动范畴的认定提出展望,以供相关部门参考和借鉴。

  毫无疑问,中国《慈善法》基于“大慈善”概念,明确将慈善活动视同为公益活动。如何准确界定公益活动的内涵及其边界,是世界各国立法面临的共通性难题。一般而言,公益活动概指那些以增进不特定多数人利益为宗旨的活动。然而,随着社会的急剧变迁,近年来公益活动的边界也得到不断拓展。为此,萨拉蒙(Lester M. Salamon)将公益活动重新诠释为“为实现社会与环境目的而进行的民间资源之动员”,从而将“非营利”和“无偿提供”这两大传统公益要素进行剥离。

  对此动向,中国《慈善法》也作出了积极回应,明确提出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科教文卫体育发展以及保护环境等活动在内的公益活动。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所谓的“等活动”是指“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换言之,除了法律明确列举的公益活动之外的慈善活动,则须交由民政部门根据实施细则或行政自由裁量进行认定。

  在日本,以《有关公益社团法人和公益财团法人的认定等之法律》(以下简称《公益认定法》)为例,它采取“尽可能穷尽列举”之方式,明确规定多达23项的“公益目的事业”,即所谓公益活动(慈善活动),具体包括:(1)以学术和科技振兴为目的的事业;(2)以文化和艺术的振兴为目的的事业;(3)以支援残障人、贫困人群以及事故、灾害和犯罪的受害者为目的的事业;(4)以增进老年人福利为目的的事业;(5)以支援有劳动意愿者就业为目的的事业;(6)以提升公共卫生为目的的事业;(7)以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的事业;(8)以提高劳动者福利为目的的事业;(9)以通过教育、体育等形式促进国民身心健康和人性发展为目的的事业;(10)以预防犯罪和维护治安为目的的事业;(11)以预防事故和灾害为目的的事业;(12)以预防和根除因人种、性别以及其他原因而出现的歧视和偏见为目的的事业;(13)以尊重和维护思想及良心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为目的的事业;(14)以推进男女共同参与的社会及其他更好社会的形成为目的的事业;(15)以促进国际相互理解以及协助处于发展中的海外地区发展经济为目的的事业;(16)以保护地球环境和自然环境为目的的事业;(17)以国土的利用、维护和保全为目的的事业;(18)以有助于确保国家事务健全运营为目的的事业;(19)以健全发展区域社会为目的的事业;(20)以确保、促进、激活公正自由的经济活动的机会以及稳定和提高国民生活为目的的事业;(21)以确保国民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资、能源的稳定供给为目的的事业;(22)以维护和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为目的的事业;(23)除上述各项规定之外的、由其他行政法规规定为有关公益的事业。通过这种接近完全列举的方式,《公益认定法》成功地将日本社会中几乎所有涉及公益的活动都纳入法律规定范畴,从而为公益法人的认定奠定了前提条件。

  由于中日两国在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我们当然无需照搬日本的经验,不过,对于其立法技术中的合理之处,仍可借鉴。比如,我们可借鉴“尽可能穷尽列举”的方式这种立法技术,在实施细则中明文规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慈善活动范畴,以此避免因慈善活动认定范畴模糊不清而引发的认定纠纷,从而调动新设登记组织和存量组织的认定申请积极性,进而有助于实现《慈善法》的立法宗旨。

 

  (作者单位:日本同志社大学综合政策科学研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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