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劳动光荣”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劳动观建构的一种价值观,它在20世纪50年代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之一,是妇女解放的理论依据。文章通过文本分析,梳理了“劳动光荣”话语的建构过程,认为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改善家庭生活、表彰妇女劳模、开展各项政治运动是“劳动光荣”价值观宣传的主要途径。妇女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嵌的特点决定了妇女对劳动的不同评价。
关键词:劳动光荣;妇女解放;社会劳动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光梅红,张旗丽,山西师范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4 光梅红(1975-),女,山西昔阳人,山西师范大学教师,博士。张旗丽(1984-),女,山西阳泉人,山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劳动光荣”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劳动观建构的一种价值观,它在20世纪50年代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之一,是妇女解放的理论依据。文章通过文本分析,梳理了“劳动光荣”话语的建构过程,认为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改善家庭生活、表彰妇女劳模、开展各项政治运动是“劳动光荣”价值观宣传的主要途径。妇女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嵌的特点决定了妇女对劳动的不同评价。
【关 键 词】劳动光荣;妇女解放;社会劳动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6285(2013)09-0024-04
20世纪50年代是中国妇女从家庭“私”领域走向社会“公”领域的巅峰时期。这一时期妇女广泛的社会参与不仅被中国人视为妇女解放的重要成就,同时也引起一些西方女性的神往,中国妇女的解放甚至被她们传为“神话”[1]。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学术氛围的逐渐放宽和大量西方女权主义理论在中国的翻译和传播,长期以来被中国人民视为圭臬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开始遭受质疑。质疑的焦点落在如何评价20世纪50年代中国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意义。目前,学界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农村妇女的研究已经给予一定关注,涌现出一批成果。郭于华、贺萧、高小贤等人采用人类学、社会性别学的方法,重新思考这一时期的妇女解放,认为妇女解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苦太重了”则成为当事人对其“解放”的回答[2]。也有些学者强调,这一时期的妇女解放无论从哪个角度考察都具有一定的进步性。郭圣莉更是指出劳动妇女是此时期妇女解放运动中的最大受益群体[3]。之所以会发生不同的评价,主要是研究者的研究立场不同。不论哪种评价,她们均认为中国妇女运动具有非独立性的特征,是伴随着救亡图存的民族自强运动而兴起的,又与民族独立和国家建设紧密相连,处于民族和国家话语的中心。其中,“劳动光荣”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劳动观建构的一种价值观,也是妇女解放的理论依据。本文通过文本的分析,梳理“劳动光荣”话语的建构过程,探讨“劳动光荣”观的宣传途径,分析“劳动光荣”与妇女解放间的关系。
一、“劳动光荣”话语的建构
传统中国是一个儒家文化占主导地位的等级化社会,儒家文化所倡导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主流意识,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劳动,体力劳动成为地位低贱者的标签。这种蔑视体力劳动的思想经过两千多年的灌输、渗透与积淀,已经内化为一种深厚的传统,潜入了中国人的文化观念系统和价值序列结构[4]。受此主流意识的熏陶,闲暇和不劳而获成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许多农民的追求就是通过勤劳致富进入“有闲阶级”。
对这种劳动文化产生最大冲击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是其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理论具有革命性的体现。“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劳动是万物的尺度”等赋予了劳动史无前例的神圣性和优越性。自其传入中国后,中国共产党人逐步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观点,从经济上划分社会各阶级的阶级成分:它将农民、工人等体力劳动者视为其革命的主要依靠力量;视地主等有闲、不劳而获的阶级为革命对象;进而在生产劳动领域内建构了“劳动光荣”的阶级话语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那些通过出租土地等生产资料获得劳动收入的行为被视为“剥削”行为,剥削是“可耻”的;那些通过辛勤劳动获得收入的行为被视为是“光荣”的。在此,“劳动”有两重意思,即生产劳动创造历史和劳动是一种道德。生产劳动是指社会生产活动,而妇女是否参加生产劳动成为妇女解放的标志。早在1943年,中国共产党就指出:“广大妇女的努力生产,与壮丁上前线同样是战斗的光荣的任务。而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文化水平、改善生活,以达到解放的道路,亦须从经济丰裕与经济独立入手。”[5]这个新方向可视为对恩格斯著名论断“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的实践。
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从建设强大的民族国家目标出发,继续秉承了抗战时期的这一思想,就农村妇女工作做出了指示,即宣传一种把参加社会劳动与妇女翻身、男女平等等思想融合在一起的观念。为了保障妇女在经济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压迫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各方面,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6]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出:“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6]154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7]据此,全国妇联领导人在多种场合对法律政策做了具体的阐释。1950年,邓颖超指出,妇女工作的中心环节是“以最大的努力发动和组织妇女参加生产”[8]15,只有参加生产,“才能使妇女与男子同样获得平等的经济权利,才能解除千百年来封建制度所给予中国妇女的压迫和束缚;才能使中国广大劳动妇女获得真正的解放。”[8]25同年“三八”节,宋庆龄指明:“妇女一向被看作是被压迫的社会群体,解放妇女因此成为社会主义革命的组成部分。”[9]1953年,邓颖超又在《四年来中国妇女运动的基本总结和今后任务》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广大妇女群众是工农业生产建设的潜在劳动力[8]56。1954年“三八”节前夕,邓颖超再次指出:“只有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才能够为广大工农劳动妇女和各族各界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开辟广阔的道路,才能逐步地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改善妇女的物质文化生活,逐步实现妇女的彻底解放。”[8]63
综上所述,妇女劳动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内容,是研究妇女解放的重要抓手。中国共产党结合当时的实际,以“生产”作为妇女工作的突破口来建构“劳动光荣”的话语,妇女解放就是妇女作为“劳动者”被引入社会经济领域。围绕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心工作,着重从男女平等的角度将妇女解放的实践同劳动光荣的政治价值建立起紧密的内在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