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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增200元 个人缴费增加60元
2014年09月11日 10:0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京华时报记者赵鹏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4年来首次上调,每人每年增加60元。昨天,市人社局宣布,为确保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平稳运行,实现长远发展,按国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该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上调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从现在的人均每人每年1000元调至1200元,增加200元。据介绍,由于近年来医疗技术不断提高、居民医疗需求不断提升、居民医保待遇不断提高、就医结算更加便捷,尤其是2011年建立城镇居民门诊报销制度后,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压力持续增加,医疗费用不断增长,当年门诊支出2.2亿元,占基金支出的34%。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待遇;支出;筹资;增加;个人缴费;基金;报销

作者简介:

    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增200元

 

京华时报记者赵鹏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4年来首次上调,每人每年增加60元。昨天,市人社局宣布,为确保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平稳运行,实现长远发展,按国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该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上调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从现在的人均每人每年1000元调至1200元,增加200元。

  据了解,增加部分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增加14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增加60元。这次调整后本市财政资金将每年多支出2.3亿元,惠及170万参保人员。

  关于缴费

  个人缴费增加60元

  《通知》明确,自2015年度起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学生儿童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老年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无业居民由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60元,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

  与此对应,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所需政府补助增量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11类人员仍免缴费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调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后,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重度残疾人员、社会救助对象、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等11类人员,仍然继续执行个人免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政策,由政府全额补助。

  不过,除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等3类待遇终身制人员外,对于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等其他8类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人员,均需要办理个人免缴费资格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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