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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项目拟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解决后继无人困境
2015年09月24日 09:16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王海燕 陈佩珍 字号

内容摘要:面对现代生活冲击,许多优秀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陷入后继乏人、濒危失传、生存环境遭到破坏的困境,如何加以保护?

关键词: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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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现代生活冲击,许多优秀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陷入后继乏人、濒危失传、生存环境遭到破坏的困境,如何加以保护?昨天,《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根据 《条例(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履职情况,拟纳入对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内容。

  “没有传承就没有保护。”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陈燮君说,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特征,是保护的核心内容。政府有责任切实保障传承人合法权益,明确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权利义务,完善家族传承、师徒传承和社会传承等多元传承机制。

  为此,《条例(草案)》明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同时,还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及其权利义务。

  不少非遗项目后继乏人,是因为传承人缺乏保障和激励,收入和社会地位较低。《条例(草案)》明确对做出显著贡献的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表现优异的后继人才给予适当补助。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扶持。

  《条例(草案)》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华老字号和上海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优先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大保护和扶持力度,促进本市工商业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此次立法一大亮点是分类保护。《条例(草案)》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并要求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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