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人社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
关键词:企业年金;缴费;意见稿;年金;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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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6日电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人社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意见稿下调了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据介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5万户,参保职工2317万人,基金累计结余9526亿元。
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企业年金的发展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规模小、受益面窄,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要求不相适应;补充养老功能不足,影响待遇水平;相关条款与职业年金办法不一致,不平衡;部分条款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不利于保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长期发展。
20号令修订主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经实践检验、市场反映良好的内容继续保留,对不适应市场发展的,综合各方意见予以修改完善。二是注重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相衔接。三是注重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保积极性,发挥企业年金调节收入分配作用。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分为7章,共29条,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
一是下调了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这样调整,主要考虑是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大体一致,同时给予企业自主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