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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进入“二审” 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预防职责
2018年01月17日 14:23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字号

内容摘要:湖南日报1月 16日讯(记者刘文韬)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针对幼儿园的幼儿在年龄、认知和接受能力等方面的特点,二次审议稿专门对幼儿园在幼儿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中的职责作了补充规定,规范了幼儿园在保育、教育、用房安全、卫生、疾病防控、接送、视频监控以及反家暴等方面的职责。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定点定人定时接送的交接制度,教师与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人当面交接,不得将幼儿交给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人以外的人。为杜绝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发生,二次审议稿特别提出,幼儿园应当有效加强对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监督。

关键词:幼儿园;次审议稿;预防;视频;安全管理;人大常委会;监护人;人身;伤害;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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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1月16日讯(记者 刘文韬)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针对幼儿园的幼儿在年龄、认知和接受能力等方面的特点,二次审议稿专门对幼儿园在幼儿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中的职责作了补充规定,规范了幼儿园在保育、教育、用房安全、卫生、疾病防控、接送、视频监控以及反家暴等方面的职责。

  二次审议稿拟规定,严禁幼儿园将幼儿用房和游乐场设置在4层及4层以上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幼儿园使用的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者训练;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定点定人定时接送的交接制度,教师与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人当面交接,不得将幼儿交给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人以外的人。

  为杜绝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发生,二次审议稿特别提出,幼儿园应当有效加强对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监督。幼儿园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覆盖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户外活动场所等区域,并向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放。

  二次审议稿还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规定对于幼儿园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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