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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金融信息犯罪类型完善刑事制裁措施
2017年08月24日 09:5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田刚 字号

内容摘要:其二,非法破坏金融信息的行为,是指对金融信息进行删除、修改等操作,导致金融信息混乱的行为,而由于金融信息中大量信息内容同金融安全紧密相连,删除、修改上述信息会直接破坏金融安全。在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具有重要的价值属性,金融信息在被非法获取、非法破坏和非法滥用之后,往往会引发侵害金融信息的后续行为,这是金融信息犯罪产业链的最后一环,具体来看,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非法交易金融信息的行为。第二,侵害金融消费者财产犯罪,在获取、控制金融信息后,行为人开始利用金融信息实施后续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财产性犯罪,直接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关键词:金融;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非法;保护;信息安全;侵害;犯罪;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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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双重作用下,信息数据的价值开始凸显,金融信息的内涵和外延都产生了变化,引发新的刑法需求。金融信息不仅关系到金融消费者和金融企业的个体安全,还会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而针对目前金融信息的犯罪模式和犯罪趋势,重新审视和完善现有刑法制裁体系,是大数据时代刑事法律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侵害金融信息的犯罪类型梳理 

  金融信息一直是信息数据犯罪的主要犯罪对象,金融信息泄露,会使金融信息安全背后所蕴藏着的巨大社会财富、公共福祉和国家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侵害金融信息的犯罪行为整体上可以分为前置行为、实行行为和后续行为三种类型。

  侵害金融信息的前置行为。在大数据时代,绝大部分情况下,金融信息是非公开的,而是储存在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之中,并采取了多重的技术防护举措。因此,行为人实行侵害金融信息的实行行为之前,必须通过一定的违法犯罪方式获得非法接触金融信息的可能性,例如,非法侵入、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此类行为属于侵害金融信息的前置行为。在互联网犯罪逐渐形成产业化,分工日益复杂化的背景下,侵害金融信息的前置行为开始具有独立性,例如帮助他人非法侵入、非法控制、非法破坏金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他人能够非法获取金融信息的行为,目前已然成为数据犯罪产业链的关键一环。

  侵害金融信息的实行行为。侵害金融信息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指向金融信息,侵害金融信息安全的行为。具体来看,侵害金融信息的实行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其一,非法获取金融信息的行为,包括非法从消费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获取和从金融机构信息系统中获取两种情形。其二,非法破坏金融信息的行为,是指对金融信息进行删除、修改等操作,导致金融信息混乱的行为,而由于金融信息中大量信息内容同金融安全紧密相连,删除、修改上述信息会直接破坏金融安全。其三,非法滥用金融信息的行为,是指合法获得、储存金融信息的机构和个人,非法滥用其储存管理的金融信息的行为。部分机构和个人负有管理金融信息的职责,但其并不直接享有金融信息的所有权,随意处分其所管理的金融信息,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侵害金融信息的后续行为。在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具有重要的价值属性,金融信息在被非法获取、非法破坏和非法滥用之后,往往会引发侵害金融信息的后续行为,这是金融信息犯罪产业链的最后一环,具体来看,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非法交易金融信息的行为。当前,众多金融信息在黑市中明码标价,行为人出于各种目的,非法出售和购买大量的金融信息,使金融信息不断地流转,给金融安全带来长期危害。第二,侵害金融消费者财产犯罪,在获取、控制金融信息后,行为人开始利用金融信息实施后续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财产性犯罪,直接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第三,利用金融信息实施的其他犯罪。在大数据背景下,金融信息不仅具有交易价值和财产价值,金融信息中包含着其他的价值属性,例如获得金融消费者的金融账户身份认证信息后,行为人会利用该信息同其他平台账户进行比对,俗称“撞库”行为,可以获得如邮箱账号、社交账号等非金融领域信息,进而利用上述信息实施多样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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